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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如何确认债权(施工企业的债务资金主要包括哪些?)

 

企业须知:施工合同中常见的8大纠纷和解决方式!

二)设计变更: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在工程建设中,发生争议是不可避免的,现大都采用和解、协调、仲裁、诉讼等四种方式来解决纠纷:和解这是解决争议的最佳方式,争议方通过磋商对工程造价有争议的部分进行沟通,相互谅解,达成共识,这样既能解决争议,防止损失扩大,又有利于双方的友好合作。

解除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解决方式包括了以下四种:一,和解。和解就是指的产生纠纷的当事人自行协商,谈判,友好的解决纠纷;二,调解。调解是指的通过第三人在纠纷当事人之间进行主持纠纷解决。调解根据主持调解的第三方的身份的不同,可以分为民间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等;三,仲裁。

和解。和解是指当事人因合同发生纠纷时可以再行协商,在尊重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就争议的事项达成一致,从而解决纠纷的方式。和解是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在自愿原则下解决台同纠纷的方式,而不是合同纠纷解决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也可以不经协商和解而直接选择其他解决纠纷的途径。(2)调解。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能否放弃吗

1、优先受偿权的适用条件之一是工程款数额需要明确且符合法律规定。只要施工人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工程款的具体数额,并且该数额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施工人的优先受偿权就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即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判定为无效,只要工程款的数额能够确定,施工人依然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

2、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期限过了则无权再主张权利。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该优先权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不存在中断或者中止等情形,因而,期限超过的话,权利自然消灭,无权行使。

3、而且,该建设工程价款应是已届清偿期。若合同对此约定不明确,则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确定履行期限。若发包人因失去清偿能力而被宣告破产,则未到期的建设工程价款也应视为已届清偿期。

4、也会根据法律规定参与分配。文章引用了众多权威法律文献和案例,为理解和应用《合同法》第286条提供了详尽的解读和指导。最后,文章总结了消费者购房债权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之间的复杂关系,指出民法典对这一问题的处理,以及法律论坛和学术研究对此的深入讨论,为法律实践者提供了丰富的参考资源。

5、但绝大部分地方法院对此问题选择沉默,甚至作出相反规定。深圳中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0年)第31条规定:“承包人将其对发包人的工程款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能随之转让”。期待最高法院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其四,关于工程优先权转让的实践。

6、三十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三十逾期支付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十行使优先受偿权期限:最长不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复盘朱树英律师工程案例9:如何实现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早在2000年11月,朱树英律师在承办上海首例外资房地产公司破产案时,就向受理案件的上海徐汇区法院提出已确认的工程进度款应在破产财产处理时优先受偿,并提交了《关于请求在破产程序中适用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优先受偿工程欠款的报告》。

经审理,杭州中院于2013年9月4日一审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6486万元及其利息,返还到期的工程保修金1090.85万元,赔偿原告损失100万元,原告在6737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驳回被告工期赔偿的全部反诉请求。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原判向浙江省高院提出上诉。

朱树英律师作为首席仲裁员,在本案仲裁中坚持了合法原则,创造性地提出,工程的直接费、间接费是工程施工实际发生的成本,税金依法应予计取供承包人完税;合同无效前提下这三项费用仍会发生,应予计取;而工程价款中包含的利润在工程成本之外,利润只能给予合法有效的合同。

案例2是朱树英律师于2004年1月代理的建设单位要求6个月内施工单位中途撤场案件。系争房地产开发项目位于广东省珠海市,承发包双方因工程价款及工期引起争议,工程施工到地下工程完成,原告承包人中途停工并起诉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违约金。被告要求反诉解除合同,并要求在6个月内先让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

建筑工程欠款合同纠纷该怎么办

遇到建筑工程合同欠款纠纷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如果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然后要求优先受偿。

和解这是解决争议的最佳方式,争议方通过磋商对工程造价有争议的部分进行沟通,相互谅解,达成共识,这样既能解决争议,防止损失扩大,又有利于双方的友好合作。这种解决方式多用于争议分歧不大,争议方对争议理解差距较小,且争议方都愿做出让步前题下。

律师可以立即组织发包人违约的证据,以便合法的行使优先受偿权;律师通过正确的途径和程序,保证承包人不受其他如银行等债权人的干扰,从而保证承包人及时的向法院提出申请或与发包人达成折价协议,避免因为程序错误丧失权利。

【律师手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之下的债务抵销问题

1、《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从工程实务看, 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相关金额由施工单位缴纳了税款,该部分税收缴纳义务应转移至发包人,故在工程价款结算时,该部分税金亦不应扣减 。


发布时间: 2025-04-25